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 林君怡
陳林鳳鶯 林文雄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雄 被告 藍紹倫
廖秀綢 吳春福 林其南 林足 李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柒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韻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㈠臺北市○○區○○段四小段430地號土地:
145,500元(公告土地現值)×36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238,000元㈡臺北市○○區○○段四小段431地號土地:
158,357元(公告土地現值)×28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433,996元㈢臺北市○○區○○段一小段434地號土地:
141,652元(公告土地現值)×18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6,063,968元㈣合計為35,735,964元
5,238,000元+4,433,996元+26,063,968元=35,735,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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