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39號原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訴訟代理人 沈易儒 被告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6232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新臺幣(下同)450萬元為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敏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