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1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99,852元,自民國94年9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償勝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361,484元,及其中125,202元部分,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㈡、緣債務人林明智於93年7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61,336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19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明智│自94年9月9│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299852││日起│月31日止││││元││││││││├──────┼──────┼───────┤││││至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林明智│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125202││年12月18日起││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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