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債權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 張學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者,謂使用本金所生之法定孳息(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參照)。查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給付尚欠之交割款新臺幣88,014元外,另請求給付違約交割之違約金新臺幣373,328元,然該違約金與本金尚屬有間,自不得權充本金而請求利息,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