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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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陳瑞坡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被告 吳松熙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42萬83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75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3000元,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1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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