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吳秉樺 被告 陳柏廷 上列被告陳柏廷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29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郁婷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