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家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32號上訴人 陳志潭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曉娟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
1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