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87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黃政同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政同積欠聲請人地價稅新台幣136,740元,惟被繼承人於民國64年1月3日死亡,其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此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政同之遺產管理人, 俾利 聲請人行使債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及除戶謄本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黃政同之遺產管理人,已由 高樹傑 聲請,並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現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黃政同之遺產管理人,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裁判書查詢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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