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2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柏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6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柏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賴柏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與愷他命(俗稱K他命,學名為Ketamine)、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9日中午某時,在臺中市○○區○○路上經貿夜市附近,以新臺幣(下同)4萬75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KITTY」之男子,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褐色圓錠狀之梅片1瓶、如附表二編號
1至10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10包、編號11至18之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4大瓶及4小瓶、編號19至21之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2包,而非法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49.2049公克。嗣於105年3月9日下午5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文昌二街交岔路口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警方趨前盤查時,在其車內查獲K盤1個,嗣被告至警局接受調查時,為警在其包包內扣得前揭毒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柏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員警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蒐證照片7張等附卷可稽。
又前開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褐色圓錠狀之梅片1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二編號1至10之白色晶體10包、編號11至18之白色晶體4大瓶及4小瓶、編號19至21之咖啡包32包,均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05年4月9日草療鑑字第1050300434號鑑驗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6月2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綜合上情,堪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所謂持有毒品,乃將毒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狀態之行為,具有繼續犯之性質,為單純一罪。如行為人同時持有數種不同品項之第三級毒品,只要係基於「單一持有犯意」、「單一持有行為」及「侵害同一法益」,即應僅構成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單純一罪。本件被告賴柏豪係同時持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及愷他命,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之犯意,其所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進而侵害單一國民健康法益,實現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單純一罪,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四、又被告前於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77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確定,後因無故未遵期執行義務勞務,經本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186號裁定將其緩刑撤銷,於103年4月1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茲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甚鉅,卻仍持有第二級毒品與相當數量之第三級毒品,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個人身心健康,行為有所不當,惟念其持有毒品之時間甚短暫,且尚未流入社會,亦未查獲其持以更犯他罪,所生危害尚在可控制範圍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以其為高中肄業、從事餐飲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毒偵卷第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2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
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條例第36條之規定,上開修正係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可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刑法沒收部分修正後仍有適用,且為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先予敘明。
(二)經查: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褐色圓錠狀梅片1瓶,經檢驗出含微量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存放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瓶罐1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時所耗損部分,既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亦分別檢驗出含有如附表二所示之
第三級毒品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瓶罐、包裝袋或內含之其他物質,因難以與第三級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爰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時所耗損之部分,則因鑑定而滅失,毋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⒊至扣案之K盤1個與被告本件犯行並無直接關聯,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扣案物品名稱│備註│├──────┼─────────────────────┤│褐色圓錠狀之│「105年6月21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梅片1瓶(含│字第105002835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塑膠瓶罐1個│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核磁共振││)│分析法│││1.編號:B│││2.檢品外觀:經檢視均為褐色圓錠狀物質,外觀│││型態均相似│││3.總淨重:11.68公克,取1.17公克用磬,總餘│││10.51公克│││5.檢出結果: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mine)成分│└──────┴─────────────────────┘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105年4月9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字第1050300434號鑑驗書」鑑定結果:│││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503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00~B0000000)││││3.送驗數量:1.6769公克(淨重)│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4.驗餘數量:1.6712公克(淨重)│3.送驗數量:17.4978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4.驗餘數量:17.4260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2│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7.4│││(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978公克,純度74.6%,純質淨重13.0534公克│││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7435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7368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3│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8542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8489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4│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8382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8319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5│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7926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7878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6│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7272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7201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7│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6448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6398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8│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7445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7375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9│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8110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8038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0│白色晶體1包│「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含外包裝袋│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6649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6597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1│白色晶體1小│「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105年4月9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瓶(含塑膠瓶│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字第1050300434號鑑驗書」鑑定結果:│││罐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5030││││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結晶)│10~B0000000)││││3.送驗數量:2.4552公克(淨重)│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結晶)││││4.驗餘數量:2.4481公克(淨重)│3.送驗數量:10.2209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4.驗餘數量:10.1841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2│白色晶體1小│「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0.2│││瓶(含塑膠瓶│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209公克,純度74.4%,純質淨重7.6043公克│││罐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2.4282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2.4209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3│白色晶體1小│「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瓶(含塑膠瓶│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罐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2.8824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2.8771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4│白色晶體1小│「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瓶(含塑膠瓶│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罐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2.4551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2.4503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5│白色晶體1大│「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105年4月9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瓶(含塑膠瓶│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字第1050300434號鑑驗書」鑑定結果:│││罐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5030││││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粗顆粒結│14~B0000000)││││晶)│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粗顆粒結││││3.送驗數量:6.8310公克(淨重)│晶)││││4.驗餘數量:6.8246公克(淨重)│3.送驗數量:14.4799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4.驗餘數量:14.4552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6│白色晶體1大│「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4.4│││瓶(含塑膠瓶│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799公克,純度75.2%,純質淨重10.8889公克│││罐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粗顆粒結│││││晶)│││││3.送驗數量:7.6489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7.6420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7│白色晶體1大│「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105年4月9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瓶(含塑膠瓶│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字第1050300434號鑑驗書」鑑定結果:│││罐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5030││││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細顆粒結│16~B0000000)││││晶)│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細顆粒結││││3.送驗數量:8.0614公克(淨重)│晶)││││4.驗餘數量:8.0557公克(淨重)│3.送驗數量:15.1709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4.驗餘數量:15.1487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8│白色晶體1大│「105年3月28日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5.1│││瓶(含塑膠瓶│字第1050300433號鑑驗書」鑑定結果:│709公克,純度89.7%,純質淨重13.6083公克│││罐1個)│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1.檢品編號:B0000000│││││2.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白色細顆粒結│││││晶)│││││3.送驗數量:7.1095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7.1043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19│金色包裝之咖│「105年6月21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編號19至21,含有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啡包30包(含│字第105002835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N-乙基卡西酮,檢驗前純質淨重共4.05公克│││外包裝袋1個│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核磁共振││││)│分析法│││││1.編號:A1至A30│││││2.檢品外觀:均為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30均含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7公克│││││4.檢出結果:推估均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基卡西酮成分││├───┼──────┼─────────────────────┤││20│黑/紅色包裝│「105年6月21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之咖啡包1包│字第105002835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含外包裝袋│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核磁共振││││1個)│分析法│││││1.編號:A31│││││2.檢品外觀:經檢視為黑/紅色包裝,內為褐白│││││色粉末│││││3.檢出結果:測得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7公克││├───┼──────┼─────────────────────┤││21│紅色包裝之咖│「105年6月21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啡包1包(含│字第1050028350號鑑定書」鑑定結果:││││外包裝袋1個│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核磁共振││││)│分析法│││││1.編號:A32│││││2.檢品外觀:經檢視為紅色包裝,內為褐白色粉│││││末│││││3.檢出結果:測得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1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