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梁望霞
簡OO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良坤 被告 邱怡中
蔡京樺 原告與被告邱怡中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禁止為干擾鄰居安寧行為,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禁止被告為干擾鄰居安寧行為,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補繳3,000元【計算式:5,400+3,000-5,400=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