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鳳補字第301號原告 吳克鴻 原告與被告 潘湘 虹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