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92號原告 蕭志宏 即戀金店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婕安 (原名 劉婷瑜 )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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