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智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敏得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告 許滋謀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施秀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