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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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
559元,應繳裁判費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