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人 呼睿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五條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滕允潔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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