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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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抗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6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晉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所為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晉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條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9號刑事裁定,雖於101年10月9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提出抗告書狀,然於該書狀稱「抗告理由書狀,容予補提」,並未具體敘述抗告理由,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07條規定,自有未合,然此屬可補正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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