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110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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