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雪娥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廖雪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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