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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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興國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9,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