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萬9,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