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戊鑫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因與債務人 游文華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