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7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勝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7,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773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下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00,000元111年10月20日14.07%111年11月19日002264,443元111年11月10日15.65%111年12月11日003273,939元111年11月14日15.29%111年12月15日00498,839元111年10月30日14.65%111年12月1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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