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3號原告 歐孟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德滄 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請予補正。
二、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事項),請予明確補正。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市○巷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及地籍圖謄本;暨起訴狀所稱「深陷大洞」現況詳細彩色照片圖,及其面積、深度約略多少公尺?該處,並標示於影印之地籍圖上。
四、本件排除侵害,訴訟標的價額多少?請陳報,以利核算應繳之裁判費。
五、書狀請附繕本(影本),以利寄予被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