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林忠正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莊立群 律師被告 李景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忠正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翁儀齡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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