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宇
許元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宇、許元鴻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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