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華埠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著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鴻志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5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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