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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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35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柏克希爾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