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34號110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鄭彩琴
葉憲龍 被告 魏辰光 (原名 魏宏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757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令冠法官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