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銘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李代昌法官方錦源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