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10號聲請人 許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莊 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7年8月2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足參,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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