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