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智民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雀蘇格蘭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刪除「員警職務報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所為竊盜犯行,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法益侵害結果相同,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1年餘即再為本案犯行,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確實體認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危害性,法遵循意識及刑罰感應力均屬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財物,因一己之私,竟竊取告訴人 陳朋彥 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實值非難,兼衡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等情;及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高職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竊取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就本案竊得之威雀蘇格蘭威士忌1瓶,屬於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087號被告王智民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居無定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智民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11年9月30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1月28日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元保門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長陳朋彥所管領之威雀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249元),並藏放在其短褲口袋內,得手後未至櫃臺結帳上開商品即逕行離去。嗣陳朋彥發覺上開商品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通知王智民到場說明,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朋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智民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朋彥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遭竊同款商品照片、被告身型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其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是本案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過苛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上開所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檢察官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顏品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