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1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國亥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跑鹼性離子水壹瓶、竹炭水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彭國亥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明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
㈡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雖未實際返還所
竊財物,亦未與告訴人 鄭宇情 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所受損害,實屬不當,但告訴人向本院表示其無調解意願,請法院逕自判決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自應就此情於被告之犯後態度一併為有利及不利之評價。
㈢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詳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及其於警詢時自陳從事粗工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貧寒,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等生活狀況,與其於警詢時自陳自己及其認為社區保全均口渴,始竊取舒跑鹼性離子水、竹炭水各1瓶之犯罪動機、目的、尚屬和平之手段,及所竊取非屬高昂之財物價值,暨被告另有因多起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不良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之舒跑鹼性離子水、竹炭水各1瓶,均於被告竊取得手時即享有事實上處分權,應認屬於被告所有本案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復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之情形,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079號被告彭國亥男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0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國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3時28分,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大衛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員鄭宇情所管領,價值新臺幣(下同)29元之舒跑鹼性離子水1瓶、價值25元之竹炭水1瓶藏放於手提袋內,於同日3時30分,未結帳即趁隙步出店門逃逸。嗣後店員發現遭竊即依店內監視器攝錄影像報警處理。嗣經警進一步調閱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循線通知彭國亥到場說明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鄭宇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國亥於警詢自白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鄭宇情於警詢指訴在卷,並有承辦警員職務報告書、現場及相關監視器攝錄影像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警詢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未扣案之被告前揭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檢察官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孫蕙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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