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淑芬 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徐淑芬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五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徐淑芬現任職於紹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紹光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為30,00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財產,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1,507,268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國泰世華銀行於調解期日雖提供「以本金總金額319,771元無息列計債權、分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777元」之還款條件,,惟債務人尚有積欠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資管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資管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資管公司)、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光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且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用13,076元、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鄭○○、鄭△△、鄭☆☆費用共10,476元後,實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所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777元之還款條件,以致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曾於民國107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債務人尚有積欠台灣金聯資管公司、萬榮公司、長鑫資管公司、良京公司、台新資管公司、鴻光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致其無法接受國泰世華銀行所提供之「以本金總金額319,771元無息列計債權、分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777元」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07年10月18日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國泰世華銀行,並有國泰世華銀行107年11月14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又因債務人積欠台灣金聯資管公司、萬榮公司、長鑫資管公司、良京公司、台新資管公司、鴻光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上開前置調解協商之範圍,本院乃依職權函詢該等債權人就現存債權餘額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為何,經渠等陳述意見如下(有該等債權人所提民事陳報狀及檢附債權計算書、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憑):
⒈台灣金聯資管公司: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支付命
令所載之債權截至107年11月9日止,共計47,672元(該債權現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0302號強制執行案件扣薪中)。另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截至107年11月1日止,共計239,811元(該債權現經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1483號強制執行案件扣薪中)。
⒉萬榮公司:債務人截至107年11月12日止尚積欠本公司213
,736元,本公司願以前開債權總額分72期,每期繳納2,968元之優惠分期還款方案予債務人。
⒊長鑫資管公司:債務人截至107年11月8日止,尚積欠本公司債務總額592,409元。
⒋良京公司:債務人截至107年11月13日止,尚積欠本公司債務總額621,943元。
⒌台新資管公司、鴻光公司就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為何乙事,均未具狀表示意見。
是以,以各債權人願意提供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及目前銀行公會就無擔保債務所定最優惠還款條件(即180期、利率0%)計算,則債務人每月至少需支付協商金額約13,088元(1,777元+47,672元/180期+239,811元/180期+2,968元+592,409元/180期+621,943元/180期)。
四、債務人主張其現任職於紹光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為30,000元等語,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紹光公司函查其薪資若干等情,業據該公司函覆稱:債務人自107年1月起至同年10月止之實領薪資與法院強制扣款金額分別詳如附表所示,有該公司107年11月12日函文檢附債務人徐淑芬之薪資明細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及薪資為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是於債務人薪資遭法院強制扣款之情形下,雖仍應還原債務人原有之總資力後始能正確反應及評估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惟因台灣金聯資管公司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6項所稱之金融機構,通常未參與前置調解協商程序,而無法將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納入前置調解協商範圍,且資產管理公司若繼續或聲請強制執行,並不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致台灣金聯資管公司對債務人強制扣薪之部分仍會繼續進行,此有台灣金聯資管公司提出之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90302號執行命令、債務人提出之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1483號法院強制執行款項收通知單、匯款帳號異動通知單在卷可證,是以,本件計算債務人之薪資收入應將債務人於資產管理公司無法納入協商之情形而經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強制扣薪之部分予以扣除,始符合公平原則。基此,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薪資,於扣除法院強制扣薪金額後之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20,1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堪予認定。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1,507,268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名下並無其他財產,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置調解不成立通知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戶籍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職之紹光公司函查其任職期間自107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所得資料明細暨給付過程等情,及調取本院107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84號卷宗、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後,核閱相符,堪認債務人上開之主張,亦堪憑採。
六、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0,155元,而債務人既已負債沉重,自不能與一般通常之人之生活水平同為要求,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認應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債務人生活所必需,即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2,388元之1.2倍即14,866元核算其每月之生活費用為宜,而債務人主張其基本生活費用為13,076元,並未逾前開最低生活費用數額,尚稱合理,則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20,155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3,076元後,僅餘7,079元,已無法負擔最大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台灣金聯資管公司、萬榮公司、長鑫資管公司、良京公司願意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即每月應償還約13,088元之債務清償方案,更遑論債務人尚有3名未成年子女鄭○○、鄭△△、鄭☆☆需扶養,是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債務人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12月5日17時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
┌─────┬─────┬────────┬──────────┐│薪資時間│實領薪資│法院強制扣薪金額│聲請強制扣薪債權人││(民國)│(新臺幣)│(新臺幣)││├─────┼─────┼────────┼──────────┤│107年1月│13,8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107年2月│63,8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107年3月│13,8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107年4月│13,8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107年5月│13,8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107年6月│20,1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107年7月│13,8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107年8月│13,8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107年9月│20,1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107年10月│13,895元│7,333元│台灣金聯資管公司│├─────┼─────┼────────┼──────────┤│合計│201,550元│73,330元││├─────┴─────┴────────┼──────────┤│平均月薪:│││201,550元/10個月=20,155元│││(元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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