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