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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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89號聲明人丙○○
乙○○甲○○
巷15丁○○戊○○
之4五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應就全體人別完整載明,包含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已歿者,則檢附除戶戶籍謄本;原書狀之所載系統表僅有被繼承人之子女甲○○、乙○○、丁○○、戊○○,尚未完備)。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之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