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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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390號債權人康寧特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CORNINGSPECIALTY
MATERIALS,INC.法定代理人詹姆士.史坦那即JAMESR.STEINER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朝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佰肆拾貳萬零壹佰貳拾捌元伍角,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