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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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4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 律師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9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貴志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