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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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3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原告應提出更正聲明狀(請確認正確之聲明金額),並提出
繕本乙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