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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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3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原告應提出更正聲明狀(請確認正確之聲明金額),並提出
  繕本乙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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