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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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 蔡承原
謝雅雯 黃麗芳 蕭榆儒 蔡雅琳 上列五人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被告 岱恩 髮型名店法定代理人 林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蔡承原、蕭榆儒、謝雅雯、蔡雅琳就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黃麗芳就本判決第一項部分,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等人分別自附表一所示之到職日 於岱恩 髮型任職,並擔任設計師或助理工作,其中設計師每月薪資是係以每月業績扣除10%材料乘以45%,再加計銷售抽成、助理抽成計算,助理薪資則以最低基本薪資加計全勤獎金計算,詎被告自民國107年6月17日起無預警倒閉,負責人不知去向,積欠原告等人107年6月份薪資、資遣費等未給付,另原告等人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明細資料後,發現被告自105年6月起即未再為原告等人提繳勞工退休金,又被告負責人遲未出面與原告等人調解,致兩造調解不成立。迄今被告尚積欠原告等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資遣費、休假日工作工資,及附表三所示之短繳退休金等,爰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如起訴狀附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依照起訴狀附表三「被告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提撥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岱恩髮型新民店人員名冊、離職證明書、薪資分析表、業績分析表與薪資分析明細表、facebook岱恩髮型資料、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緣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9-163頁),堪信為真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故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1、16條、第36條、第24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如附表二所示之107年6月份薪資、預告工資、資遣費、休假日未休之工資;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提撥如附表三所示之短繳退休金至原告等人之勞工退休金帳戶,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07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應提撥附表三之金額至勞工退休金帳戶,均為有理由,皆應准許。
五、原告蔡承原、蕭榆儒、謝雅雯、蔡雅琳等人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蔡承原、蕭榆儒、謝雅雯、蔡雅琳勝訴部分,因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5款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其勝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應視為僅促使法院發動其職權,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原告黃麗芳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0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庚森附表一:平均薪資計算┌─┬───┬────┬──────┬──────┬─────┬────┬────┬────┬────┬────┬────┐│編│姓名│英文名稱│到職日│工作年資│106年12月│107年1月│107年2月│107年3月│107年4月│107年5月│平均工資││號││││││││││││├─┼───┼────┼──────┼──────┼─────┼────┼────┼────┼────┼────┼────┤│1│蔡承原│ALAN│102年1月1日│5年5月16天│25,188│20,945│22,175│17,345│27,923│28,139│23,619│├─┼───┼────┼──────┼──────┼─────┼────┼────┼────┼────┼────┼────┤│2│黃麗芳│RICA│91年1月12日│16年5月15天│68,012│43,749│72,721│46,282│70,989│52,364│59,020││││││││││││││├─┼───┼────┼──────┼──────┼─────┼────┼────┼────┼────┼────┼────┤│3│蕭榆儒│JE│96年3月2日│11年3月15天│24,462│33,340│29,212│13,279│19,970│13,660│22,321│├─┼───┼────┼──────┼──────┼─────┼────┼────┼────┼────┼────┼────┤│4│謝雅雯│AMY│103年4月1日│4年2月16天│20,008│21,008│21,009│21,008│21,008│20,008│20,675│├─┼───┼────┼──────┼──────┼─────┼────┼────┼────┼────┼────┼────┤│5│蔡雅琳│ELLA│100年3月22日│7年2月26天│20,008│20,008│20,009│20,008│20,008│20,008│20,008│└─┴───┴────┴──────┴──────┴─────┴────┴────┴────┴────┴────┴────┘附表二:薪資、資遣費等┌─┬────────┬──────┬────────┬───────────────┐│姓│請求項目│金額│總金額│計算式及說明││名│││││├─┼────────┼──────┼────────┼───────────────┤│蔡│6/1-6/17薪資│12,597元│136,698元│平均薪資23,619元×16/30=12,597││承││││元││原├────────┼──────┤├───────────────┤││預告工資│23,619元││工作逾3年,得請求1個月平均薪資││││││23,619之預告工資。││├────────┼──────┤├───────────────┤││資遣費│64,493元││(23,619元×1/2×5年)+(23,619×││││││1/2÷5月/12)+(23,619×1/2×1/││││││12×16日/30)=64,493。││├────────┼──────┤├───────────────┤││休假日工作工資│35,989元││1.時薪:23,619÷30÷8=98元││││││2.休假日工作每日薪資:98元×2││││││小時×(1+1/3)+98×6小時×││││││(1+2/3)=1,241元。││││││3.29週休假日工作薪資:1,241元││││││×29週=35,989元。│├─┼────────┼──────┼────────┼───────────────┤│黃│6月份工資│31,477│534,691元│平均薪資59,020元×16/30=31,477││麗││││元││芳├────────┼──────┤├───────────────┤││預告工資│59,020││工作逾3年,得請求1個月平均薪資││││││59,020之預告工資。││├────────┼──────┤├───────────────┤││資遣費│354,120││工作年資逾16年,以最高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計資遣費共354,120元││││││(59,020元×6=354,120元)。││├────────┼──────┤├───────────────┤││休假日工作工資│90,364││1.時薪:59,020÷30÷8=246元││││││2.休假日工作每日薪資:246元×2││││││小時×(1+1/3)+246×6小時×││││││(1+2/3)=3,116元。││││││3.29週休假日工作薪資:3,116元││││││×29週=90,364元。│├─┼────────┼──────┼────────┼───────────────┤│蕭│6月份工資│11,905│194,409元│平均薪資22,321元×16/30=11,905││榆││││元││儒├────────┼──────┤├───────────────┤││預告工資│22,321││工作逾3年,得請求1個月平均薪資││││││22,321之預告工資。││├────────┼──────┤├───────────────┤││資遣費│126,021││(22,321元×1/2×11年)+(22,321││││││×1/2÷3月/12)+(22,321×1/2×││││││1/12×15日/30)=126,021││├────────┼──────┤├───────────────┤││休假日工作工資│34,162││1.時薪:22,321÷30÷8=93元││││││2.休假日工作每日薪資:93元×2││││││小時×(1+1/3)+93×6小時×││││││(1+2/3)=1,178元。││││││3.29週休假日工作薪資:1,178元││││││×29週=34,162元。│├─┼────────┼──────┼────────┼───────────────┤│謝│6月份工資│11,027│106,815元│平均薪資20,675元×16/30=11,027││雅││││元││雯├────────┼──────┤├───────────────┤││預告工資│20,675││工作逾3年,得請求1個月平均薪資││││││20,675元之預告工資。││├────────┼──────┤├───────────────┤││資遣費│43,532││(20,675元×1/2×4年)+(20,675×││││││1/2÷2月/12)+(20,675×1/2×││││││1/12×16日/30)=43,532││├────────┼──────┤├───────────────┤││休假日工作工資│31,581││1.時薪:20,675÷30÷8=86元││││││2.休假日工作每日薪資:86元×2││││││小時×(1+1/3)+86×6小時×││││││(1+2/3)=1,089元。││││││3.29週休假日工作薪資:1,089元││││││×29週=31,581元。│├─┼────────┼──────┼────────┼───────────────┤│蔡│6月份工資│10,671│133,576元│平均薪資20,008元×16/30=10,671││雅││││元││琳├────────┼──────┤├───────────────┤││預告工資│20,008││工作逾3年,得請求1個月平均薪資││││││20,008元之預告工資。││├────────┼──────┤├───────────────┤││資遣費│72,418││(20,008元×1/2×7年)+(20,008×││││││1/2÷2月/12)+(20,008×1/2×││││││1/12×26日/30)=72,418元。││├────────┼──────┤├───────────────┤││休假日工作工資│30,479││1.時薪:20,008÷30÷8=83元││││││2.休假日工作每日薪資:83元×2││││││小時×(1+1/3)+86×6小時×││││││(1+2/3)=1,051元。││││││3.29週休假日工作薪資:1,051元││││││×29週=30,479元。│└─┴────────┴──────┴────────┴───────────────┘附表三:被告應提繳之退休金┌─┬────────┬──────┬────────────────────────┐│姓│請求項目│金額│計算式及說明││名││││├─┼────────┼──────┼────────────────────────┤│蔡│提繳退休金│42,292│⑴.103年8月-12月:應提繳1,440元,僅提繳1,156元,││承│││短繳1,420元【(1,440-1,156)×5=1,420】。││原│││⑵.104年1月-6月:應提繳1,440元,共6個月僅繳納1,1│││││56元,短繳1,704元【(1,000-0000)×6=1,704】。│││││⑶.104年7月-12月:應提繳1,440元,均僅提繳1,200,│││││短繳1,440元【(1,440-1,200)×6=1,440】。│││││⑷.105年1月-5月:應提繳1,440元,除四月份無提繳外│││││,其餘4個月均僅提繳1,200,短繳2,400元【1,440+│││││(1,440-1,200)×4=2,400】。│││││⑸.105年6月-107年6月17日:應提繳1,440元,共24月1│││││7日均未提繳,短繳35,328元【(1,440×24月)+(1,4│││││40×16日/30)=35,328】。│││││⑹.綜上,103年8月-107年6月17日,共短繳42,292元│├─┼────────┼──────┼────────────────────────┤│黃│提繳退休金│77,222│⑴.104年12月-105年5月:應提繳2,634元,被告105年4││麗│││月份無提繳,其餘均僅提撥1,200元,短繳16,974││芳│││元【2,634+(2,634-1,200)×5=9,804】。│││││⑵.105年6月-105年12月:應提繳2,748元,共7個月全│││││未繳納,短繳19,236元(2,748×7=19,236)。│││││⑶.106年全年:應提繳2,748元,106全年度均未繳納,│││││短繳32,976元(2,748元×12=32,976)。│││││⑷.107年1月-107年6月17日:應提繳2,748元,共5月16│││││日均未提繳,短繳15,206元【(2,748×5)+(2,748│││││×16/30)=15,206】。│││││⑸.綜上,104年12月-107年6月17日,共短繳77,222元│││││。│├─┼────────┼──────┼────────────────────────┤│蕭│提繳退休金│35,770│⑴.104年12月-105年5月:應提繳1,368元,被告四月份││榆│││無提繳,其餘均僅提撥1,200元,短繳2,208元【││儒│││1,368+(1,368-1,200)×5=2,208】。│││││⑵.105年6月-105年12月:應提繳1,368元,共7個月全│││││未繳納,短繳9,576元(1,368×7=9,576)。│││││⑶.106年全年:應提繳1,368元,106全年度均未繳納│││││,短繳16,416元(1,368元×12=16,416)。│││││⑷.107年1月-107年6月17日:應提繳1,368元,共5月16│││││日均未提繳,短繳7,570元【(1,368×5)+(1,368│││││×16/30)=7,570】。│││││⑸.綜上,104年7月-107年6月17日,共短繳35,770元。│├─┼────────┼──────┼────────────────────────┤│謝│提繳退休金│38,456│⑴.104年7月-12月:應提繳1,260元,被告均僅提繳666││雅│││元,共短繳3,564元【(1,260-666)×6=3,564】。││雯│││⑵.105年1月-105年5月:應提繳1,260元,除四月份未│││││提繳外,其餘4個月均僅提繳666元,短繳3,636元【│││││1,260+(1,260-666)×4=3,636】。│││││⑶.105年6月-105年12月:應提繳1,260元,均未繳納,│││││短繳8,820元(1260×7=8,820)。│││││⑷.106年全年度:應提繳1,261,均未繳納,短繳15,13│││││2元(1,261元×12=15,132)。│││││⑸.107年1月-107年6月17日:應繳1,320元,共5月16日│││││均未提繳,短繳7,304元【(1,320×5)+(1,320×1│││││6/30)=7,304】。│││││⑹.綜上,104年7月-107年6月17,共短繳38,456元。││││││├─┼────────┼──────┼────────────────────────┤│蔡│提繳退休金│34,172│⑴.105年1月-105年5月:應提繳1,200元,被告四月份││雅│││無提繳,其餘均僅提繳666元,短繳3,336元【││琳│││1,200+(1,200-666)×4=3,336】。│││││⑵.105年6月-105年12月:應提繳1,200元,共7個月全│││││未繳納,短繳8,400元(1,200×7=8,400)。│││││⑶.106年全年:應提繳1,261元,106全年度均未繳納│││││,短繳15,132元(1,261元×12=15,132)。│││││⑷.107年1月-107年6月17日:應提繳1,320元,共5月│││││16日未提繳,短繳7,304元【(1,320×5)+(1,320│││││×16/30)=7,304】。│││││⑸.綜上,104年7月-107年6月17日,共短繳3,4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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