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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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一
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第二行「翌晨六時間工作,竟」後補充「基於概括之犯意,
連續」,及第五行「嗣於同年月十一日」後補充「晚間十一時四十分許」外,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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