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9號被告乙○○住彰化縣代理人 柯宮銜 住彰化縣上列被告與原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柯宮銜為被告之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委任之代理人柯宮銜因非律師,且未釋明有何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3條之情形,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