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玉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余斯逸鄒之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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