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張偉銘 即升益企業社、台灣日光燈產業工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玖仟貳佰貳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