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智昌 被告 鄭宗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賈軍鈴 被訴部分,由本院發佈通緝,俟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