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1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 陳依情 .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丙○○(原名陳依情)
在財稅機關之財產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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