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凱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凱任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卓俊杰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中旬某日起至│101年11月20日│101年12月6日│││同年月2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9410號│101年度偵字第27560號│101年度偵字第27560號││││等│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6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1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06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判決│107年11月5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668號(編│││107年度執字第18136號│號2至5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6日│101年12月6日│100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7560號│101年度偵字第27560號│107年度偵緝字第445號│││等│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107年度簡字第2494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7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107年度易緝字第244號│107年度簡字第2494號││├────┼──────────┼──────────┼──────────┤││判決│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21日│108年2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668號(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號2至5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8年度執字第1476號││││(編號6、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7│││├────────┼──────────┼──────────┼──────────┤│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44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94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494號││││├────┼──────────┼──────────┼──────────┤││判決│108年2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476號│││││(編號6、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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