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393號家庭暴力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珮妤法官陳怡先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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