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保險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呂嘉祥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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