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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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 陳廷献 律師被上訴人辛○○
徐綉鳳 甲○○乙○○丙○○己○○庚○○戊○○丁○○右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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